立遗书父林胤昌,前娶九都余氏,到门十载,并未添一男女。昌年已近四十,其弟又未完亲,且家贫不能再娶。昌思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因承父命,抱各口董家有一新添幼童……尚在血下,方才三日,名为午使。痛母无乳,日夜食哺,百般抚养,犹胜亲生。今幸年已二十有五,娶媳黄氏。复蒙天庇佑,得产男孙一丁、女孙二口。纵谓螟蛉之子,亦不得复言螟蛉之孙。今昌病体临危,理合诸亲面前,将昌分下所有一切产业尽付与男午使掌管,家下弟侄不得妄相争执,籍称立嗣等情。 (余略)
在清代福建,有不少宗族禁止“血抱螟蛉”,只许在近亲之内为无后者择立继嗣,以免导致“乱宗”及使本族资产流入外人之手。然而,由于立继大多是在被继承者年老或去世之后才确定的,而且嗣子易于受到其本生父母的支配,不足以弥补绝嗣家庭的缺陷。因此,无后者往往乐于抱养“螟蛉”之子,而不愿意采取择立继嗣的做法。清代后期,有些宗族不得不承认既成事实,对收养义子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光绪年间,晋江县《虹山彭氏族谱》的《新订谱例》记载:“螟蛉异姓,旧谱所戒,然近乡巨室,所在多有。即以吾族而论,亦相习成风,而生长子孙者,实繁有徒,若概削去不书,势必有窒碍难行之处。且不慎于始,而慎之于后,亦非折衷办法也。兹特变文起例,凡螟蛉异姓为嗣者,书曰‘养子’。”这就表明,在家族内部,“养子”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因此,论及明清福建大家庭的发展,不可忽视收养之风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