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连民主政治都可以在不违反民主的原则下,压制自由,至少对自由主义者所谓的“自由”构成压迫,那么,一个社会要怎样才能真正获得自由?对于康斯坦、穆勒、托克维尔以及他们所属的那个自由主义传统而言,一个社会,除非至少遵循下列两个互有关联的原则,否则,绝对无法获得自由,这两个原则是:第一,唯有“权利”(rights)才能成为绝对的东西,除了权利以外,任何“权力”(power)都不能被视为绝对;唯有如此,所有的人才能具有绝对的权利,去拒绝从事非人的行为,而不论他们是被什么权力所统治。第二,人类在某些界限以内,是不容侵犯的,这些界限不是人为划定的,这些界限之形成,是因为它们所包含的规则,长久以来,就广为众人所接受,而人们也认为:要做一个“正常人”,就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同时,人们认为如果违犯这些规则,就是不人道或不正常的行为;对于这些规则而言,如果我们认为它们可以由某个法庭或统治团体,用某种正式的程序予以废止,那是荒谬的想法。当我说某一个人是个“正常人”的时候,我所指的意思中,也包含了“他不可能破坏以上这些规则,而丝毫不感到嫌恶或不安”。一个人未经审判就被宣称有罪或者被一种“溯及既往的法律”惩罚;命令小孩子污蔑父母,要朋友互相背信,要军人用残酷的手法杀人;或者当人们遭受拷打、遭受谋害时;或少数人因为激怒多数人或暴君,而遭到屠杀时,所破坏的就是这些规则。即使在今天,诸如此类的行为,也会造成恐惧,纵令统治者已使这些行为变为合法,情形也是一样。这是因为人们体认到:无论法律上作何规定,在道德上说来,人类使用某种“绝对的屏障”(absolute barrier),以阻止某些人将他们的意志,强加在别人身上,终究是正确的道理。在这个意义之下,一个社会、阶级或群体的自由程度为何,便取决于这些“屏障”的力量如何;同时,也要看这些群体,为他们的成员——如果不是全体的话,至少也包括他们之中的许多人——所保留的“通道”(paths)多寡及重要性如何而定。[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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