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如果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可能性非常大。当然,如果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当事人仅仅以生育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21.夫妻尚未离婚,能否向对方索要孩子的抚养费?
案例
2008年3月,梁女士与杨先生登记结婚,2009年5月梁女士生下儿子。之后夫妻两人因为家庭经济问题时常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杨先生索性离家外出打工,一直没有与家里联系,也没有承担儿子的生活、学习等费用。梁女士独自带着儿子生活,靠在超市打工维持两人生计,微薄的收入根本不够儿子每月生活开支,母子二人生活举步维艰。2015年4月,梁女士的儿子将杨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法院认定被告与原告法定代理人梁女士现仍为夫妻关系,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酌定判决被告杨先生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