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基本观念,遵循了康德在《永久和平论》(1795)中的概述,以及他foedus pacificum (和平联盟)的观念。按我的解释,这一观念意味着我们始于宪政民主体制的自由政治总念之社会契约观念,而后通过导入次级的第二原初状态——换言之,此时自由民族的代表与其他自由民族达成协议,来对其进行扩展。我在§§3—4论述了这一点,并在§§8—9又论述了与非自由但却体面的民族达成的协议。每一个这样的协议,都要理解成假设的协议,非历史性的协议,此一协议的达成,乃由均称处于适当的无知之幕下原初状态里的平等民族来做到。因之,民族间的承诺便是公平的。所有这些,都符合康德的观念,即宪政体制必须建立一种有效的万民法,俾使充分实现公民的自由。[14]事先我不能确定这样来探讨万民法是否能够达到目的,我也不坚持其他达成万民法的途径就不会正确。殊途同归,当然是更好的事情。
节选自[美]约翰·罗尔斯:《万民法》,引言,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张晓辉等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