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罗马书》,3:1~3。
[44]在激进的宗教改革思想推动下,社会道德领域内的失败主义可以深刻地用一位现代辩证神学家的观点来说明。汉斯·阿斯姆森(Hans Asmussen)写道:“这个家(世界)应当通过伦理行为尽可能被造就为美丽的,只要这个说法还是教会的信息,那么我们就是世俗主义的工具。……如果教会对这个世界和天堂说,让我们等着吧,那么认信这种信仰可能更好些。终止一切社会不公正、消灭战争,在你们做完这些以后,让我们继续等待。所有这些事在我们看来还不够使人类在道德和精神上达到最完善的程度。这对我们来说也还不够。……我仍将成为等待着的人们中的一员。因为我有福音,有好消息。我等待着死者复活和新生活的到来。”(《时代论》,1930)这段话显然有一种末世论的张力,属于基督教的历史观,允许摧毁历史的意义和剥夺一切历史任务以及对它们应尽的义务。埃米尔·布伦纳在伦理行为方面所得出的结论同样也是失败主义的,但比这位辩证神学家的结论更加有趣。他一方面允许对人类一切罪行进行宗教的最终观察,从而使一切巨大的差别消失。他说:“我们看到人生的真实目的如何被引导着去建构人生框架的‘秩序’,人们所寻求的目的有多么贫乏,而要达到这些目的所使用的方式又是多么卑鄙无耻。”另一方面,他又以这样一种方式解释“因信称义”的教义,导致一种自鸣得意地接受一切非正义行为。他宣布:“法官必须按照国家的现有法律进行审判,哪怕他个人认为这条法律是不公正的。在以这种方式行事时,如果他按照信仰的精神办事,那么他并没有作出‘妥协’。因为他知道自己不能创造一种更好的法律,而在这个世界上法律又是必需的;他也知道只要立法的人不公正……对世人们的生命终结而言……就不会有真正正义的法律体系。”(《神圣的命令》,253~255页)整个法制史已经表明,在新情况出现时,通过使用想象性的法律来维持法制传统下的生活所具有的重要性。幸运的是,总是有这么一些法官从来没有听说过这个因信称义的教义,因此总是凭着理智的良心尽可能公正地运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