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对一个头脑简单的人来说,把责任感作为另类同其他欲望区分开来,这是件令人困惑的事。我们想要尽责任已被现成地解释为社会环境熏陶的结果,这其中没有任何与决定论相背的东西。为什么我们说欲望A比欲望B强烈,因为是A而非B在主宰行动。如果责任感使我们做A,尽管我们最想做的是B,则做B的欲望不可能是最强烈的欲望。
显然,在坎贝尔看来,出于反因果的自由的行为和出于欲望的行为并不是一码事。但是,他需要向我们解释一下“反因果的自由”这一用语。他这么做了:他请我们回头反思那些压制了最强烈欲望的行为。他认为,当我们这样回顾时,我们看到了“真正开放的可能性”。现在毫无疑问我们可以对自己说:“我能做这个”,“我能做那个”。可能性的观念与背景假设有关。假设我正在爬山,弄动了一块石头,它滚落下去,差点砸着一个同伴的脑袋。我暗暗庆幸:“亏得没有砸着他”,我的意思是(根据“可能世界”把事情稍稍往偏处想)如果当初的情况有一点点不同,也就是在一个与事实世界极为相似并拥有同样的自然律的“可能世界”中,那么可能世界中的石头在事实世界中的对应物就会砸着可能世界中我的同伴在事实世界中的对应物。这儿,环境的考虑暗示了什么样的条件是稳定不变的,当然,自然律是不变的。另一方面,如果一个人想知道在一个有不同的自然律的宇宙内会发生什么,那么保持不变的(或接近于不变)就是事物而非自然律。有时,环境也会暗示,如果我们说某事将发生,我们只不过是在说:宣称某事发生的句子符合逻辑律。而且,如果我有一张有效的火车票,我就可以上车旅行,我这么做,并没有违反铁路规章。在一个可能的世界中——我的对应物在火车的对应物上——没有任何规章被违反。有各种各样的环境,因而有各种各样的可能性。